(2017)豫10民终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薛贞、徐伦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贞,徐伦占,王银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贞,女,生于1986年10月11日,汉族,住禹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伦占,男,生于1983年2月25日,汉族,住禹州市。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军、徐冰冰(实习),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银江,男,生于1970年3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群,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薛贞、徐伦占因与被上诉人王银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被上诉人称以现金方式支付50万元,但其陈述没有证据证明,亦未说明50万元款项来源。同时,50万元现金支付方式也与上诉人出具的收到条记载的“本人已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的形式全部收到上述款项”相矛盾。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薛贞、徐伦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韩建稳审判员 朱雅乐审判员 张 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