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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薛贞、徐伦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贞,徐伦占,王银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贞,女,生于1986年10月11日,汉族,住禹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伦占,男,生于1983年2月25日,汉族,住禹州市。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军、徐冰冰(实习),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银江,男,生于1970年3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群,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薛贞、徐伦占因与被上诉人王银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被上诉人称以现金方式支付50万元,但其陈述没有证据证明,亦未说明50万元款项来源。同时,50万元现金支付方式也与上诉人出具的收到条记载的“本人已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的形式全部收到上述款项”相矛盾。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薛贞、徐伦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韩建稳审判员  朱雅乐审判员  张 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