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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小磊与肖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磊,肖秋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947号原告:李小磊,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肖秋芳,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小磊与被告肖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小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小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李小磊负担。审判员  位青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濛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