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小磊与肖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磊,肖秋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947号原告:李小磊,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肖秋芳,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小磊与被告肖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小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小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李小磊负担。审判员 位青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濛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