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冯吉友、冯吉贵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吉友,冯吉贵,易建华,曾克明,峨眉山市峨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民监1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冯吉友,男,生于1956年10月3日,汉族,住峨眉山市。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东,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力勤,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冯吉贵,男,生于1962年8月28日,汉族,住峨眉山市。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东,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力勤,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易建华,男,生于1960年2月7日,汉族,住峨眉山市。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才林,四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明,四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曾克明,男,生于1955年8月10日,汉族,住峨眉山市。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才林,四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明,四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峨眉山市峨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和村7组。组织机构代码:62116751-6。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君,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上诉人冯吉友、冯吉贵、易建华、曾克明与二审被上诉人峨眉山市峨州化工有限公司、汪晓明(已故)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乐民终字第7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徐 祥审判员 龚绍坤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汀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