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9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高献春与陈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献春,陈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9347号原告:高献春,女,汉族,1975年1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陈刚强,男,汉族,1977年6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原告高献春诉被告陈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高献春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献春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高献春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庆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