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喜梅与张耕山、郑爱芹、武照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喜梅,张耕山,郑爱芹,武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梁喜梅,女,1942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耕山,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郑爱芹,女,1964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武照红,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喜梅与被执行人张耕山、郑爱芹、武照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耕山、郑爱芹、武照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山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