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4执36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昔阳县睿拓电子经销部与陈建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睿拓电子经销部,陈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36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昔阳县睿拓电子经销部。负责人卢旭华,女,任该部经理。被执行人陈建伟,曾用名陈虎旦,男,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昔阳县XX村人,现住本村。关于昔阳县睿拓电子经销部申请执行陈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建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17510130273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4.46元,现因被执行人陈建伟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建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17510130273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春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