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谢加琦诉被告陈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加琦,陈波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566号原告谢加琦,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委托代理人鲁静国,男,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波,女,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加琦诉被告陈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加琦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加琦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加琦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加琦负担。审判员 王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