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伍玉林与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玉林,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赫章县盛联平山煤矿有限公司,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赫章县平山乡平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13行初25号原告伍玉林,男,1972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左志凌,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310878603。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王彬,局长。委托代理人丁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罗弟伟,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慧,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第三人赫章县盛联平山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鹏。委托代理人漆颜,贵州本芳(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611832231。第三人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赫章县平山乡平山煤矿。负责人刘光鹏。委托代理人漆颜,贵州本芳(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611832231。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玉林诉被告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赫章县盛联平山煤矿有限公司、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赫章县平山乡平山煤矿工商登记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伍玉林于2017年6月20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玉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玉林撤回对被告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赫章县盛联平山煤矿有限公司及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赫章县平山乡平山煤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伍玉林负担。审 判 长 赵永明审 判 员 李 妤人民陪审员 杨厚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菲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