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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501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卓尼县集中供暖公司诉郭世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尼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尼县集中供暖公司,郭世荣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卓尼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7501民初6号原告:卓尼县集中供暖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林海,男,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汉通,男,系公司总经理。被告:郭世荣,男,住甘肃省卓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尼县集中供暖公司与被告郭世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尼县集中供暖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世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和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尼县集中供暖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93元,减半收取计127.47元,由被告郭世荣承担。审判员  李双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苟倩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