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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朱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龙,朱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朱建辉,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王海龙与朱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海龙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