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朱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龙,朱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朱建辉,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王海龙与朱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海龙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