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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萌萌与沁阳市太行办事处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萌萌,沁阳市太行办事处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435号原告:王萌萌,女,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希征,沁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沁阳市太行办事处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住所地:沁阳市太行办事处丁庄村。负责人:逯红旗,该组组长。原告王萌萌与被告沁阳市太行办事处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萌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萌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聂卓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