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姜南与黄海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南,黄海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25号原告:姜南,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黄海鹏,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南诉被告黄海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永刚审 判 员 曲广军代理审判员 姜忠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