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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姜南与黄海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南,黄海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25号原告:姜南,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黄海鹏,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南诉被告黄海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永刚审 判 员  曲广军代理审判员  姜忠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