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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与吴族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吴族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3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住所地赣县梅林镇梅林大街35号。法定代表人刘建章,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立赣,银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罗杰,银行职工。被告吴族洪,男,汉族,1991年4月3日生,住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诉被告吴族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称被告已在开庭前履行了还款义务,还清了原告诉讼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经本院依法审查,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吴族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彭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家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