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261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1961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万某某,女,汉族,1964年7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案件款,我院司法拘留15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6月9日前给付3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开始每三个月给付10000元直至付完为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按1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