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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连和与被告张宝林、张宝霞、张宝山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和,张宝霞,张宝林,张宝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550号原告:张连和,男,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张宝霞,女,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张宝林,男,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张宝山,男,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张连和与被告张宝林、张宝霞、张宝山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张连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连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连和负担。审判员  刘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知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