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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博罗县环境保护局、博罗县杰成衣架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博罗县环境保护局,博罗县杰成衣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302行审53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桥东三路66号。法定代表人:胡劲松,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传斌,该局股长。委托代理人:邓伟明,该局副股长。被申请执行人:博罗县杰成衣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湾镇中岗村内。法定代表人:何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博环罚字[2016]324号行政处罚决定:处5万元罚款及从2016年9月10日起至执行终结之日止每日罚款数额的3%计算的加处罚款,即加处罚款5万元(滞纳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存在如下行为:被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6月开工建设(建有1栋简易铁皮生产车间、注塑机5台、破碎机3台、抛料机3台、烘料机2台)。被申请执行人主要从事塑胶制品的加工生产,项目在需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环保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就擅自于2008年8月起投入生产。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相片等证据可证实。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的规定。2016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博环罚告字〔2016〕1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申请执行人:相关违法事实、所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及法律依据、申请听证及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等内容。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未申请听证。2016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博环罚字[2016]324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被申请执行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并处5万元罚款等。决定书还有被申请执行人的违法事实、所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后果、被申请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进行司法救济的期限及途径、不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等内容。2016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该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履行行政处罚。2017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催告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在催告后的十日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等。被申请执行人还是未履行行政处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博罗县杰成衣架有限公司作出的博环罚字[2016]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上述所引用的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23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博罗县杰成衣架有限公司作出的博环罚字[2016]32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处5万元罚款及从2016年9月10日起至执行终结之日止每日罚款数额的3%计算的加处罚款,即加处罚款5万元(滞纳金)]。案件审查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博罗县杰成衣架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可持裁定书迳向博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钟星亮审判员  杨兆强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碧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