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686胡遵福与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人民政府,胡遵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中心路9号。法定代表人:杜新春,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好,该镇政府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遵福,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士江,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南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胡遵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7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胡遵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士江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浦南镇政府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庭后审查:上诉人于5月28日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开庭通知,通知确定于2016年6月15日9时公开开庭。至当日9时04分,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浦南镇政府作为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费受理费80元(上诉人浦南镇政府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浦南镇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刘亚洲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腾跃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