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民辖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黄根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黄根龙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辖终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先锋西村网点房1栋三层。法定代表人:刘高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良,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满,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根龙,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上诉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根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0706民初1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理由如下:本案应为承揽合同,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属铜陵市铜官区。黄根龙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清泉画苑21#、22#彩铝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所在地属铜陵市义安区,故黄根龙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月英审判员 杨 莉审判员 王继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采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