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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永先、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先,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执54号申请执行人:周永先,男,汉族,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耿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仲字第37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执行人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裁定生效后30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在执行中查明,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已向其他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就该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本院已立案审查。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执行申请,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仲裁委员会(2015)威仲字第37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军审判员  孙建国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