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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用涛与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用涛,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685号申请执行人:王用涛,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用涛与被执行人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6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