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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富强、李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富强,李胜利,崔光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634号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人民东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83185226X。法定代表人:刘军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康富强,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李胜利,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崔光晓,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富强、李胜利、崔光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