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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汇金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思凯商贸有限公司、孙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汇金纸业有限公司,郑州思凯商贸有限公司,孙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80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汇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冯利玮。被执行人郑州思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周新华。被执行人孙建文,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河南汇金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思凯商贸有限公司、孙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5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郑州思凯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汇金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06375.27元;二、被告孙建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郑州思凯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建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思凯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2428元,由二被告负担;被执行人郑州思凯商贸有限公司、孙建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汇金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800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