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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王医、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王医,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75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负责人:李耀东,行长。被告:王医,住址不详。被告: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刘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王医、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98元,退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童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人民陪审员  刘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昊朋—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