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正成与张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成,张运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992号原告王正成,男,汉族,1983年9月19日出生,住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国亮、刘傲,驻马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运良,男,汉族,50岁左右,住驿城区。本院在原告王成正诉张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成正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正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成正负担。审判员 邓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娄 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