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恢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英、董宝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董宝超,黄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702号申请执行人李英,男,1971年6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执行人董宝超,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执行人黄燕,女,1988年10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古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以(2015)古执字第1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董宝超、黄燕的银行存款。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董宝超、黄燕仍未依法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宝超银行存款16万元。冻结被执行人黄燕银行存款1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柯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