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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成岭与黄绍德、陈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岭,黄绍德,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杨成岭,男,194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代理人:晁京,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四,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黄绍德,男,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陈静,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杨成岭与被执行人黄绍德、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3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成岭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余额、车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余额及车辆。3、2017年1月19日传唤被执行人黄绍德、陈静,要求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黄绍德、陈静向本院报告只有位于新沂市新安街道巨融国际豪园13号楼3单元502室房产一处。4、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工资、房产线索,经核实,被执行人房产已被另案[(2017)苏0381执1148号]查封且正在处置,被执行人黄绍德工资帐户诉讼中已被冻结,因被执行人黄绍德是合同工,现未签订合同,目前每月只发放部分生活费,尚无法提取。5、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将本院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执行到位案款。因被执行人房产已被另案[(2017)苏0381执1148号]查封,被执行人黄绍德工资帐户诉讼中已被冻结,尚不符合提取条件,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秉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