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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4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某1、高某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高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终4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1,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2,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利,河北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3,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荣,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系上诉人之母。上诉人高某1、高某2因与被上诉人高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7民初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某1、高某2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7民初600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无权分得死亡抚恤金份额,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一审判决对本案诉争的抚恤金之法律定性没有正确界定。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遗产。(二)一审判决故意回避抚恤金的法律定性问题,实则却将抚恤金毫无依据地作为遗产以所谓继承法的“代位继承”错误地判决分配给被上诉人。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在存在有并且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的关于抚恤金分配文件的情况下,无故不适用正确法律规定。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办理参保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支付业务的指导意见(试行)》是调整、规范抚恤金的重要法律文件,是本区域处理抚恤金相关事务的重要依据。该规定明确了遗属抚恤金享有和领取对象,明显不包括孙子女,被上诉人显然不享有该资格。(二)一审法院错误理解和领会法律精神,错误地参照了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对遗属抚恤金视作遗产进行了错误分配。(三)一审判决忽略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法律原则,错误地将死亡抚恤金分配给了被上诉人,违背法律精神,更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悖。高某3辩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抚恤金的分配是按遗属的人数来分配。高某3系高庆昆的唯一嫡孙,属于遗属范围,且在高庆昆晚年,高某3及其母亲代替高柏东对高庆昆尽了法定赡养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高某3不但应当平等地参与抚恤金的分配,根据其实际的付出和两个上诉人相比还应适当多分。上诉人称高某3在高庆昆生前未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完全是为了达到其独霸财产的目的而信口雌黄。高某3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高庆昆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应得份额42,589.3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高某3达系高柏东、刘丽荣之独生子,高柏东系高庆昆、莫尚文之长子,被高某1锋系高庆昆、莫尚文之次子,被高某2翠系高庆昆、莫尚文之长女。高柏东于1996年去世,莫尚文于2000年去世,高庆昆于2015年12月31日去世。高庆昆生前系高邑县发展改革委的退休干部,高庆昆去世后,补助一次性抚恤金127,768元。上述补助由被告高某1、高某2领取,未分给原告高某3。一审法院认为:一、按照《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障事业管理局关于办理参保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支付业务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死亡抚恤金由居于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领取,原被告双方对此规定均无异议,可以参照适用。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应当参照继承法相关规定进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不影响其参照继承法规定精神进行合理分配。本案中作为子女之一的高柏东先于其父去世,其生前并无可以导致其丧失分配权的不当行为,因此作为高柏东之独子高某3可以参照继承法“代位继承”规定精神参加抚恤金的分配。三、高庆昆三子女作为第一顺序分配人,原则上均等分配。两被告并无证据证明高柏东存在少分或者不分的法定情形,因此,应均分该笔抚恤金。两被告亦无充分证据证明高某3存在少分或者不分的法定情形,因此,其代位分配数额不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某1、高某2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某3应得抚恤金份额42,589元。案件受理费865元,由被告高某1、高某2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必须是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所谓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抚恤金,因为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由被继承人单位向被继承人的近亲属和生前被抚养人支付的经济补偿,同是也带有精神抚慰的性质,所以,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被继承人也不能在遗嘱中确定自己的抚恤金的归属。因为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继承只是针对遗产的特定概念,所以代位继承同样不适用于抚恤金,也就是说,抚恤金不存在代位继承的说法。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办理参保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支付业务的指导意见(试行)》是本区域处理抚恤金相关事务的重要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对此规定均无异议,可以参照适用。该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的遗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有供养关系的遗属。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由配偶、子女、父母领取,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领取。被上诉人高某3作为被继承人高庆昆的孙子,依据上述规定不属于抚恤金的享有和领取对象,其主张分割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未有法律依据,不能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高某1、高某2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7民初600号民事判决;驳回高某3要求高某1、高某2给付高庆昆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份额42,589.33元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被上诉人高某3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刘云峰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