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莫对新与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对新,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付美,赖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4行初60号原告:莫对新,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潘永红,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广东省珠海市九洲大道中2022号。法定代表人:袁学东。委托代理人:肖寒,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剑,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第三人:付美,女,汉族,1966年8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王黎茹,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赖小萍,女,汉族,1986年3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对新诉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付美、第三人赖小萍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对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对新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对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对新负担。审判长 程 怡审判员 吴作栋审判员 吴郁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毅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