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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范宗祥与余旭升、桦甸市盛福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张玉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452号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对原告范宗祥与被告余旭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吉0282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282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中尾部“审判员庞玉占”补正为“审判员张文亮”。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