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范宗祥与余旭升、桦甸市盛福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张玉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452号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对原告范宗祥与被告余旭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吉0282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282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中尾部“审判员庞玉占”补正为“审判员张文亮”。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