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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5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赵璐与蔡瑞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璐,蔡瑞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526-1号申请执行人赵璐,女,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瑞琪,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璐与蔡瑞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蔡瑞琪名下银行存款冻结,并将扣划的26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余下29974元尚未执行,因再未找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信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5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啊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