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5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裴志强、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志强,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5执86号申请执行人裴志强,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被执行人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52号,现办公地点为宜昌市伍家岗区万达广场C座28楼。组织机构代码79593145-7。法定代表人翟国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XX、张艳与被执行人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为申请执行人裴志强办理猇亭区润恒·国华瑞景楼盘2幢5单元9层xx号房的不动产权利证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鲍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