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民初5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874号原告于某,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即发华和职工,户籍地即墨市,现住即墨市。被告宋某,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即墨市,现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伟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淋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