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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炳辉与被执行人张增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炳辉,张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杨炳辉,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山东省潍坊诸城市。委托代理人李雪莲,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增红,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杨炳辉与被执行人张增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7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增红的银行存款10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