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炳辉与被执行人张增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炳辉,张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杨炳辉,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山东省潍坊诸城市。委托代理人李雪莲,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增红,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杨炳辉与被执行人张增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7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增红的银行存款10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