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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3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3853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鸿清、高元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鸿清,高元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853号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68号710室。法定代表人:卢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该公司员工。被告:钱鸿清,男,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告:高元芬,女,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鸿清、高元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元,由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庆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