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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市华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晋兰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华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马晋兰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608号原告阳泉市华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义龙,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俊明,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晋兰,女,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华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晋兰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泉市华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泉市华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