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建斌与周唯、刘学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斌,周唯,刘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57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斌,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执行人:周唯,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赤峰火车站售票员,住赤峰市。被执行人:刘学武,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高抬贵手,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王建斌与周唯、刘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员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