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8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甲与被执行人高某乙、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8执22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乙,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甲与被执行人高某乙、赵某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8民终359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高某甲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某乙、赵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乙、赵某某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8民终359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范霄& # xB;代理审判员 吴 芮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卓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