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丁某与董某、孙某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丁某,董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再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丁某,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2016年11月8日去世,生前住赤峰市松山区八家小区花园20号楼4单元201室。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董某,男,1949年8月19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审被告:孙某,女,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再审申请人丁某因与被申请人董某、原审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松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赤民申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此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丁某于2016年11月8日死亡,丁某的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董英萍审 判 员 董晓磊人民陪审员 鲁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