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民终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静与刘福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静,刘福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3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静,女,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卫祥,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凡,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福春,男,197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庄河市。上诉人王静因与被上诉人刘福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3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静申请免交或缓交上诉费用,本院作出决定准许上诉人王静缓交上诉费至立案之日起2个月即2017年6月13日。但截至2017年6月20日,上诉人王静仍未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义军审判员  卢宏翔审判员  王 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书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