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拟稿:审核:签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2民初3524号原告:刘某1,男,198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侠,河南兆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萍,河南兆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198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愿峰,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刘某1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侠、李智萍,被告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愿峰、叶波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刘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生活费1000元/月,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3.对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冉屯北路13号院29号楼1单元105号的房屋进行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刘某2。双方恋爱期间就经常吵吵闹闹,女儿出生后吵闹更甚。原告与被告协商离婚,被告一直拖延不办理。时至今日,原被告双方已长期分居。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夫妻关系形同虚设。故起诉来院。被告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一、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深厚。从2008年到2017年,在长达九年的时间里,虽然偶尔小吵小闹,但都能互相理解、互相扶持。男方需要经常野外工作,并非双方长期分居。被告很珍惜双方夫妻感情,愿意继续生活下去。二、离婚不利于孩子成长。如果离婚,将会给孩子造成心理阴影,面对家庭的破裂孩子将无所适从,甚至会产生抑郁。双方只要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就能建立和睦美好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于××××年××月××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五年,且生育一女,应当是有一定感情的。没有哪一个人的婚姻是十全十美的,家是讲情的地方,不是单纯讲理的地方,希望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原、被告夫妻双方在平时的生活中,因一些因素发生纠纷在所难免。无论有多么深的矛盾,本院真诚希望双方都能妥善化解。本院不准许离婚,是想给双方一个冷静期和一次和好的机会。双方要住到一起,只有经常见面才能更好呵护夫妻之情。既然被告不同意离婚,就应当做出更多和好的努力。原告也应当有更多的担当,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维护家庭的稳定。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等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1和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