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3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某与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475号原告:马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教师。被告: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马某与被告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苏晓娟审 判 员  金祖姣人民陪审员  宋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