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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4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胡志强与曾铁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强,曾铁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365号申请执行人:胡志强,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曾铁权,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胡志强与被告曾铁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曾铁权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胡志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因债务人曾铁权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胡志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曾铁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向顺德区内的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申请人曾铁权在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容桂支行,账号为20×××08有存款45405.24元,但该款项已被案号为(2017)粤0606执5656号案冻结,待该案处理完毕后参与分配;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粤X×××××号小汽车一辆,本案已对其进行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扣押;向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曾铁权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幸福社区居民委员会立新路199号碧堤湾92号(产权证号:67××53),该房产已被案号为(2017)粤0606执5656号案查封,且该案执行申请人为抵押权人,因此本案将待(2017)粤0606执5656号案处理完毕后参与分配。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1027019.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3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洪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庆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