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定西正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爱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正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爱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2121号原告定西正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定西市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宗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爱花,女,汉族,年龄不详,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西正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爱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0日原告定西正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张爱花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西正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西正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爱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西正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惠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