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宁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宁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849号罪犯宁斌,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南城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7日作出(2012)赤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宁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宁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宁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7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没有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宁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宁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