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绵竹市泰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万高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泰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万高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720号申请人:绵竹市泰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文昌村。法定代表人:刘安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万高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江苏工业园昆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盛茂兴。申请人绵竹市泰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万高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绵竹市泰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万高钢结构有限公司于绵竹市人民法院即将领取的执行款进行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950000元。案外人丁剑薇(身份证号码:xxxx)以其所有的川Fxx**号雷克萨斯小型轿车为申请人绵竹市泰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行为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四川万高钢结构有限公司于绵竹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中的950000元进行冻结,期限至2018年6月20日止;二、对担保财产即案外人丁剑薇所有的川Fxx**号雷克萨斯小型轿车进行查封,期限至2019年6月20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绵竹市泰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张雪梅书 记 员 邓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