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8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欣欣与被执行人南继亮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欣欣,南继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23号申请执行人:南欣欣,女,2007年10月8日出生,满族,儿童,住辽宁省北镇市常兴店镇常兴村。法定代理人:刘晓岩,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常兴店镇常兴村。被执行人:南继亮,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罗罗卜镇小三块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的(2012)北广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执行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面履行,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财产线索以及到期债权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北广民初字第00605号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卜义利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