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6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邵本权与杨相年、周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本权,杨相年,周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6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本权,男,汉族,1965年10月26日生,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杨相年,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生,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周芹,女,汉族,1969年10月19日生,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邵本权与被执行人杨相年、周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982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