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4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淑敏与许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敏,许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895号原告:周淑敏,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许志鹏,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原告周淑敏与被告许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周淑敏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淑敏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淑敏撤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由周淑敏负担。审判员 郑解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陈煌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