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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4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淑敏与许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敏,许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895号原告:周淑敏,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许志鹏,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原告周淑敏与被告许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周淑敏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淑敏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淑敏撤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由周淑敏负担。审判员  郑解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陈煌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