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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雪芹与陈爱兰、陈久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芹,陈爱兰,陈久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103号原告:张雪芹,女,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法定代理人:涂某,女,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系原告张雪芹母亲。委托代理人:卢典强,江西智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爱兰,女,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陈久根,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公司,住所地:靖安县石马中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7057239038.负责人:罗浩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文如,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张雪芹诉被告陈爱兰、陈久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雪芹承担。审 判 长  贾小义审 判 员  廖晓娇人民陪审员  熊自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端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