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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洪社军与洪海宽、洪友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社军,洪海宽,洪友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519号原告:洪社军,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平,濮阳经济技术“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海宽,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清丰县。被告:洪友海,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清丰县。原告洪社军诉被告洪海宽、洪友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洪社军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社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社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原告洪社军负担。审判员  徐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红娟 微信公众号“”